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以混淆為判斷標準

案情要點:
被異議商標“石田”由自然人陳池俠申請注冊在第9類第0904、0913類似群組商品上,日本株式會社石田以該商標與其注冊在先的“ISHIDA”商標在第0904類似群組商品上構成近似商標為由,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該案經(jīng)異議復審裁定后由被異議人陳池俠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日本株式會社石田在被異議人起訴后便委托超凡代理該案的應訴事宜,超凡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提供了大量證據(jù)證明,日文“いしだ”是日語中常見的姓氏,讀音為“ISHIDA”,通常被翻譯成中文“石田”。而早在上世紀90年代株式會社石田的“ISHIDA石田”商品就已進入中國市場,且株式會社石田一直都將“ISHIDA”商標與中文“石田”一并使用,石田“一直以來都被衡器行業(yè)的業(yè)內(nèi)人士以及廣大消費者當做”ISHIDA“的唯一中文翻譯,并與”ISHIDA“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
具體案情:
北京市一中院最終支持了超凡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被異議商標”石田“與引證商標”ISHIDA“在讀音、外型上有所區(qū)別,但是”ISHIDA“是日文”いしだ“的讀音,翻譯成中文為”石田“。根據(jù)株式會社石田提供的實際使用和宣傳證據(jù),也可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株式會社石田一直是將”ISHIDA“與”石田“一并使用,在相關公眾中已將”ISHIDA“與”石田“建立起了唯一的特定的聯(lián)系和指向。特別是考慮到陳池俠與株式會社石田為同行業(yè)者,對于該行業(yè)中的消費者和其他生產(chǎn)者而言,不能排除在看到被異議商標”石田“時,會聯(lián)想到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引證商標”ISHIDA“及其中文譯名”石田“,并進而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因此,被異議商標”石田“與引證商標”ISHIDA“屬于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在第9類第0904群組商品上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注:本案由超凡代理并勝訴。
案件點評:
在”石田“商標異議案件中,由于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要素不同,一個是漢字商標,一個是字母商標,整體外觀并不近似,且”ISHIDA“并非固定的英文單詞,與同樣為非固定中文詞匯的”石田“在讀音、含義上也有所差異,因此要判定兩商標構成近似存在較大難度。由不同要素構成的兩個商標如何判斷是否構成近似,以及以什么為最終判斷標準是該案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結合另一件與本案類似的商標異議案的審判結果,我們可以更清楚的回答上述問題。
廣東省一家企業(yè)申請注冊了一枚”FOX 金狐貍“商標,北京業(yè)宏達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在公告期內(nèi)對該商標提起了異議,認為該商標與沃爾西有限公司注冊在先的”“商標構成同類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業(yè)宏達公司為沃爾西公司在國內(nèi)的唯一指定授權代理商。北京高 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被異議商標”FOX 金狐貍“與引證商標”
“的構成因素不同,但是在指代事物、含義方面相同,被異議商標若與引證商標共存于類似商品上,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兩者是源于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其他特定聯(lián)系。據(jù)此,北京高院終審判決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對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與”石田“商標案對比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FOX 金狐貍“商標異議案件中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樣由不同要素構成,商標標識本身并不構成近似,但在先商標權人同樣通過提交大量證據(jù),證明在先商標經(jīng)過長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被相關公眾稱為”WOLSEY 金狐貍“。而正是由于在先狐貍圖形商標與”WOLSEY 金狐貍“之間的這種緊密聯(lián)系,使得消費者存在將”WOLSEY 金狐貍“與在先狐貍圖形商標混淆的可能性,一旦產(chǎn)生混淆,消費者將無法通過商品負載的商標來識別商品來源。
因 此 , 關 于 近 似 和 混 淆 的 關 系 , 正 如 美 國 第 二 巡 回 上 訴 法 院 在 1979 年 的McGreger-Doniger 一案的判決中所說:關于商標的近似性,有一個重要原則必須遵守,那就是商標近似本身不是判定商標侵權的標準,關鍵在于近似是否有可能導致混淆,盡管兩個商標非常近似,并非必然引發(fā)混淆可能性的問題。同理可知,兩個看似存在一定差異的商標,并非必然的不會引發(fā)混淆可能性。可見,混淆可能性是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最終判斷標準,而商標標識本身的近似只是認定混淆可能性的一個方面。
兩商標在標識上所具有的近似性,容易使消費者自然的將兩商標聯(lián)系起來,我們可以稱之為商標的”先天聯(lián)系“,這種”先天聯(lián)系“會使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而理所應當予以制止。在上述案件中”ISHIDA“與”石田“、”“與”FOX 金狐貍“在商標標識上并不具有近似性,不足以使消費者將兩者聯(lián)系起來,也即上述商標的”先天聯(lián)系“不足。但異議人通過提供大量證據(jù)證明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已經(jīng)在”ISHIDA“與”石田“、”
" 與“金狐貍”之間建立起了唯一的特定的聯(lián)系和指向,這種通過實際使用使商標與某標識形成一一對應關系的情況,可以稱之為“后天聯(lián)系”。而這種“后天聯(lián)系”同樣會使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也有依法予以制止的必要。上述兩案中法院正是因為此種“后天聯(lián)系”的存在,最終判定兩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本案代理人簡介:
劉小明律師,具備扎實的商標法律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務經(jīng)驗,外語能力突出,長期為國內(nèi)外知名客戶代理在中國的知識產(chǎn)權事務,已代理諾基亞、利樂、加拿大石油、英超、BBC、樂家、先正達、歐洲航空、耐克森、力拓公司等眾多國內(nèi)外知名企業(yè)的數(shù)千件商標申請和確權、維權案件;曾受澳大利亞客戶邀請赴澳進行訪問交流。
本案點評人簡介:
余沁,超凡知識產(chǎn)權法律部代理人,已從事近 3 年知識產(chǎn)權代理工作,代理了近十件馳、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具有四百余起商標異議、評審及答辯案件的代理經(jīng)驗,具備了一定的法律理論基礎和案件實踐經(jīng)驗,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和良好的服務意識,善于根據(jù)客戶的需求,幫助客戶逐步建立健全的知識產(chǎn)權體系,工作能力被客戶多次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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