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如何開展商標續展業務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如其來,給很多商標代理人的工作帶來了不便,與商標相關的業務很多都無法正常開展。記者了解到,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受疫情影響的商標當事人合法權益,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首先,部分商標業務可適用期限中止。當事人辦理商標業務補正、審查意見書回文、商標規費繳納、同日申請提供使用證據和協商回文、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提供使用證據,辦理商標異議、商標駁回復審、不予注冊復審、無效宣告復審、撤銷復審的申請、答辯、補充證據,以及請求無效宣告的答辯、補充證據等商標業務,因疫情導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內提出的,相關期限自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起中止,待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繼續計算。
其中,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是指當事人因新冠肺炎開始住院、隔離,或者因所在地區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辦理商標業務之日。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是指當事人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療、隔離結束,或者所在地區開始復工、人員管控結束之日。
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況,為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權益,當事人同時存在上述時間的,適用對其最有利的時間作為權利行使障礙產生和消除之日。
其次,當事人在辦理上述商標業務時,可提交適用期限中止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列明當事人疫情期間所在地區、權利行使障礙原因和消除時間,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再次,主張期限中止當事人應提供感染治療、被隔離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證明材料,但當事人所在地區政府公開發布的延遲復工通知除外。
為減輕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負擔,針對多件同類業務申請以相同事由主張期限中止的,可以僅提交一份證明材料,將該證明材料隨其中一個案件提交,其他案件僅需在適用期限中止申請書中寫明該證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請號。
最后,當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寬展期內辦理商標注冊續展申請手續,可能導致其商標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并附送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