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網紅商品中譯名被訴侵權,法院:不成立,非商標意義使用
外代購保健品使用中文譯名被告侵權
公開資料顯示,pycnogenol,是一種提取自法國沿海松樹樹皮成份的保健品,生產廠家眾多,各電商平臺都有售賣,可謂“網紅”商品。百度百科、微信翻譯、金山詞霸以及商家官方譯文中,均將Pycnogenol翻譯為碧蘿芷。
判決書顯示,天津高院法官在某電商平臺輸入“碧蘿芷”文字后,作為檢索結果出現的商品眾多,且相關商品的詳情中均將“碧蘿芷”作為一種抗氧化劑、法國松樹皮提取物進行介紹,并將“碧蘿芷”作為一種產品成分進行標注,如“產品成分:碧蘿芷50mg、維生素C40mg”等。
然而,“碧蘿芷”這個臆造的中文名稱,早在2008年已被國內公司注冊成為商標。2019年,碧蘿芷商標持有人將一家代購銷售美國GNC公司生產的Pycnogenol并將產品名稱翻譯成“碧蘿芷”的公司,以商標侵權訴至法院。
法院查明,2008年8月28日,涉訴的“碧蘿芷”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被北京倍和德商貿有限公司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經續展有效期至2028年8月27日。2015年8月7日,上述商標轉讓至北京倍和陽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倍和陽光”)名下。
倍和陽光訴稱,天津市北辰區橡樹園電子商務中心(以下簡稱“橡樹園”)在其網絡店鋪上銷售的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了“碧蘿芷”作為商標標識進行商品宣傳推廣,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造成了倍和陽光的利益損失,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橡樹園則認為,根據我國食品衛生法要求,銷售進口食品應當有中文說明,所以,橡樹園將涉案商品的英文說明“Pycnogenol”,翻譯為普遍通用、并已被消費者接受的“碧蘿芷”,系合法使用,與“碧蘿芷”注冊商標無關。涉案商品是由美國GNC公司生產,商品上還同時使用由英國賀發研究管理有限公司在我國注冊的商標Pycnogenol。
但一審法院并未采納橡樹園的觀點,認為橡樹園侵犯了倍和陽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橡樹園停止使用帶有“碧蘿芷”字樣的商業標識,刪除網店上含有“碧蘿芷”的文字和圖片,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6600元。
天津高院二審認定: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橡樹園不服,上訴至天津高院。6月9日,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判決認定。
天津高院二審認為,判斷橡樹園是否侵權,關鍵的問題是其對“碧蘿芷”文字的使用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天津高院認為,盡管橡樹園在其網店上宣傳、介紹涉案商品以及銷售涉案商品時提供的中文說明書中,將“碧蘿芷”作為產品名稱或者成分進行了使用,但其通過店鋪名稱、業務聲明、商品圖文介紹、視頻展示等方式,向消費者強調的是其海外代購的銷售性質,并明確傳遞出涉案商品來源于GNC品牌的信息。
其次,橡樹園在銷售涉案商品時沒有改變其代購商品的原始狀態。可以認定,在涉案商品銷售過程中,作為識別商品來源的標識為“GNC”(“健安喜”),而非“碧蘿芷”,橡樹園沒有借助“碧蘿芷”商標所承載的商業信譽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目的,故其對“碧蘿芷”文字的使用不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此外,“碧蘿芷”作為指代一種法國松樹皮提取物的名詞已在相關領域被廣泛使用。在“碧蘿芷”文字并未獲得一定市場知名度的情況下,其作為一種具有保健功效的提取物名稱的識別性和認知度,明顯高于其作為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商標本質上是一種識別來源的工具,商標法保護注冊商標的目的在于保護其識別功能,即商標的顯著性不被破壞,從而保護消費者不被誤導。因此,商標禁用權的邊界應限于避免對來源指示功能的侵害,需在個案中結合商標性使用與混淆可能性要件的判斷合理確定,以實現商標權人、消費者及其他經營者之間的利益平衡!迸袥Q書中寫道。
最終,天津高院二審認定橡樹園不構成對倍和陽光涉案“碧蘿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倍和陽光的訴訟請求。
知產專家:法院判決具有示范意義
澎湃新聞曾多次關注商標搶注現象。相關媒體報道顯示,近年來,安耐曬、科顏氏、百利貓糧、水寶寶、哲庫林等大量海外品牌在進駐中國市場前被搶注商標,也考驗海外代購商家知產保護和如何避免侵權的意識。
法學博士、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武朝說,“本案中,英文詞匯Pycnogenol最初的含義系指從法國沿海松樹皮中提取的一種天然物質,隨著國內多將Pycnogenol翻譯為‘碧蘿芷’,實際上中文詞匯‘碧蘿芷’已經具有了兩種含義。第一含義系原告之商標,用于指代特定商品的來源;第二含義則是指一種具有保健功效的法國松樹皮提取物的名稱,相關公眾對此已形成較為穩定的認知!眲⑽涑f,這種名稱的雙重含義情形,使注冊商標的顯著性退化,致使其保護范圍或保護強度減弱。
澎湃新聞注意到,天津高院的判決書還指出,“碧蘿芷”文字作為臆造詞,于2000年在第5類商品、于2008年在第30類商品上被核準注冊。但現有證據顯示,倍和陽光公司自2018年12月才開始在相關電商平臺發起商標投訴及后續提起侵權訴訟,此前相當時間內并未積極維權而是采取了放任態度,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倍和陽光公司所享受的“碧蘿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
劉武朝認為,該案的判決結論對從事海外代購業務的經營者具有較強的示范意義。但經營者仍然應注意審查其海外代購商品上的商標或其他標識、或者其翻譯后的中文標識是否與國內商標權人注冊的商標存在相同或近似,“要注意合理避讓,以免引發國內商標注冊人投訴或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