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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奢品牌梵克雅寶為“四葉草”注冊商標,結果怎么樣呢?
梵克雅寶公司因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稱:
一、訴爭商標由原告獨創,具有區別于其他一般珠寶的多處獨特設計,已經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可以作為識別商品來源的標識。
二、訴爭商標經過原告的長期使用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這則裁判邏輯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相關規定稱,“僅以商品自身形狀或者自身形狀的一部分作為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相關公眾一般情況下不易將其識別為指示商品來源標志的,該三維標志不具有作為商標的顯著特征。
該形狀系申請人所獨創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當然導致其具有作為商標的顯著特征。”
簡單點說,就是法官認為一般消費者無法因為四葉草設計的珠寶就聯想到這一定是來自梵克雅寶的產品。
即使原告主張其造型不屬于慣常設計,但訴爭商標的固有顯著性亦不會受其是否獨創所影響。
因此,梵克雅寶公司關于訴爭商標設計獨特、具有較強顯著性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