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最低賠償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關于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確定方法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條共3款,對如何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作了規定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
本條是在原第56條規定基礎上經過修改形成的。原第56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次修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將原第3款關于“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內容,移到第64條中進行規定。
二是將賠償數額的確定,由原來的“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修改為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確定,即先按“實際損失”,后按“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再參照“商標許可使用費”的順序進行確定賠償數額。
三是增加了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規定了在已確定的賠償數額的基礎上,可以再加1倍至3倍確定賠償數額。
四是增加了證據不足時“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五是對在“實際損失”、“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商標許可使用費”都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將原來規定由法院“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改為“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