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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碰瓷不能只是反轉,還應當追責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公告稱,撤銷核準第 603857 號商標 " 金銀花 " 注冊商標轉讓、續展的決定。這也意味著,這出讓上百家花露水生產企業被折騰、被無故侵犯利益的商標侵權案件,發生了根本性逆轉,原告涉嫌用無權利商標惡意索賠。
那么,為什么說是無權利用商標呢?" 無權 " 的依據又是什么呢?原來," 金銀花 " 商標早在 1994 年就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原因是該商標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違反了《商標法》," 屬注冊不當 "。也就是說,所謂的 " 金銀花 " 商標,實際已經不存在了,為什么又會出現利用 " 金銀花 " 商標 " 維權 " 現象呢?更重要的,這家企業還確實通過所謂的 " 維權 " 獲得了一部分利益。這樣的利益獲取方式,算不算是敲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