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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快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日前,經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通知》印發全省執行。
自2016年7月1日起,云南省政府及所屬部門已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實行公平競爭審查。《通知》要求,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認真梳理現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有關規定和做法。省政府及所屬部門原則上應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各州(市)、縣(市、區)政府及所屬部門原則上應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
《通知》要求,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要按照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要求,尊重市場規則,確保政府有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措施,不斷完善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競爭規則,促進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政府誠信是社會誠信的基石和靈魂,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應當發揮其示范效應和表率作用。
《通知》強調,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要及時進行處理。涉嫌違反《反壟斷法》有關規定的,省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工商局等反壟斷執法機構要依法調查核實,并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案件情況和處理建議要向社會公開。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政策制定機關要及時糾正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有關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機關,有關部門依法查實后要作出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