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昆明市知名商標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并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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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全市商標戰略的實施,促使企業更好地利用商標樹立形象,增強我市注冊商標的知名度,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市場競爭能力,加強對知名商標的培育和保護力度,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昆明市知名商標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并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設立“昆明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工業的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工商局、市知識產權局、市質監局、市經委、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局等相關部門組成。“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在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方面有培育、認定、保護、獎勵等職責。“市知名商標認定委”下設“昆明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知名商標認定辦”)具體負責“市知名商標認定委”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
        第四條 昆明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請、特別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認定昆明市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為本市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和戶籍在昆的自然人;
        (二)申請認定的商標是依法核準的有效注冊商標,商標權屬關系明晰,無權屬爭議;
        (三)申請認定的商標,自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依法使用;
        (四)申請認定的商標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五)申請認定的商標,其產品或者服務在本市的知名度、滿意度較高,能較長時期保持穩定、社會聲譽好;消費糾紛能及時得到圓滿解決;
        (六)申請認定的商標,其商品質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我市同行業中具有較高知名度;
        (七)商標所有人應具有商標專管機構或人員,并依法制定商標使用、管理及保護制度。
        第六條 申請認定昆明市知名商標,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填寫《昆明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三)有效《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復印件;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證明;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證明;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二年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
        (七)商標所有人對該商標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和對商標知識產權保護記錄的證明;
        (八)證明商標知名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對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昆明市知名商標按以下程序進行認定:
        (一)申報。申請認定昆明市知名商標的商標所有人,根據本辦法規定,向“市知名商標認定辦”提出申請,并填報《昆明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及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初步審定。“市知名商標認定辦”對認定申請進行受理,并對申報材料按昆明市知名商標認定條件認真審查,簽署初審意見后,報送“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審定。
        (三)評審。“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對“市知名商標認定辦”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后提出評審意見。
        (四)公示。對符合昆明市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商標,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在市級媒體上進行公告。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異議。對不符合昆明市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商標,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認定。初審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成立的,經“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復核確認,通過認定,予以公告并頒發《昆明市知名商標證書》;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第八條 申請、評審和認定昆明市知名商標,除按規定收取評審、公告費外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昆明市知名商標享有和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一)昆明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在其產品的包裝、裝潢、服務場所、廣告宣傳、貿易活動中,使用“昆明市知名商標”字樣、標志;
        (二)昆明市知名商標享有由昆明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推薦申報云南省著名商標的優先權;
        (三)對獲得昆明市知名商標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重點予以保護。
        (四)昆明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不得超出商標注冊核準范圍使用該“知名商標”。
        (五)昆明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該商標的,受讓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與昆明市知名商標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將與昆明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圖形以及其他組合形式作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昆明市知名商標的文字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
        (二)昆明市知名商標的文字為全國或者全省聞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勝等名稱的;
        (三)昆明市知名商標的文字具有其它公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在商品包裝或者容器、裝潢、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活動中,使用“昆明市知名商標”的字樣。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在商品上使用與昆明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
        第十四條 昆明市知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昆明市知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市知名商標認定辦”提出重新認定申請。經“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審核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規定的,應予公告。逾期不申請的,不再享有昆明市知名商標資格。
        第十五條 “市知名商標認定委”成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在受理昆明市知名商標申請材料時,應認真做好登記、保管,嚴守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價。在評審認定工作過程中,要嚴守紀律,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上述要求的,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昆明市知名商標認定過程中,“市知名商標認定委”成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申請人認為工作人員在知名商標認定工作中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請。
        第十七條 經昆明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委員會認定的“昆明市知名商標”企業,由同級財政給予每件獎勵人民幣2萬元。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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