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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侵權人敲響一記警鐘

       □童鍇

          近日,最高法院發布了《知識產權侵權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該《報告》選取了2015—2016年民事一審審結案件進行了統計分析。《報告》中指出,兩年來審結的知產侵權案件總數為1.2萬余件,且2016年案件數同比增長41%之多;此外,案件多集中在廣東、北京、江浙滬等經濟發達地區。本文試從著作權角度對數據報告略作梳理、解讀。

          著作權糾紛數量龐大及其原因

          《報告》顯示,2015—2016兩年全國著作權侵權案件在知產案件中占比50.2%,約6000件,其中四分之三屬于侵害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放映權的案件。

          何謂信息網絡傳播權和放映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自2015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施行“一劇兩星”政策以來,各地電視臺對電視劇目需求日益增多,廣電市場的容量也迅速擴大;并且基于各電視臺選劇時市場定位于年輕化,于是紛紛將目光投向IP改編網絡劇,一來該類改編劇多來源于網絡小說,二者均屬于網生內容,受眾重合度極高,IP引流效果非常明顯;二來IP能有效控制投資風險,因此,市場爭奪IP熱潮不斷,同時也帶來了諸多著作權侵權的法律風險,如去年廣為人知的《羋月傳》著作權侵權案。

          隨著互聯網技術發展日新月異,互聯網產品千姿百態,信息傳播的速度和密度也隨之倍數增大,可能招致的后果便是著作權糾紛的幾何式增長。比如在微信領域,今年4月發布的《騰訊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中稱: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微信共收到針對個人賬號侵權投訴10.7萬余件,其中,知識產權侵權投訴主要涉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同時期,微信共收到針對公眾號文章侵權投訴6.1萬余件,其中著作權侵權投訴接近一半,占總投訴量的41%。

          另外,由于部分網絡用戶對互聯網“共享”精神有誤解,以為凡是在網絡上搜到的就是能無償使用的,從而大量使用他人作品;加上有許多網站采用網絡爬蟲技術自主抓取網絡內容,缺乏對他人版權作品的甄別,也激發出大量侵權案例。

          諸多法人成著作權案件原告

          根據報告,知產侵權案件中原被告均以法人為主,其中原告中法人占比87.32%。就著作權糾紛而言,盡管從本報告中無從得知該類糾紛案件原告類型的占比,但通過簡單的數學計算可以得出,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原告是法人的占比至少74%。

          從上述比例可以看出,提起訴訟的著作權人多為法人,然而通常觀念是著作權應歸屬于創作作品的公民,何以諸多法人成為著作權人?

          且看特殊職務作品之著作權歸屬——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原則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該公民所有,但在兩種情形下的職務作品,其權利歸屬于該法人或其他組織,具體包括: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可以通過兩個案例觀察之:

          案例一:劉某與楊某然著作權權屬糾紛案

          裁判觀點:

          在創作過程中,原審被告共某公司不僅組織人員進行創作,還提供了一定的物質技術條件,并進行了市場調研,對網絡課程改版優化、排版成書。還在圖書版權頁上注明“凡屬合法出版之本書,封底均有涂層膠貼;凡無此膠貼者均屬未經授權之版本,上海共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將予以追究”字樣,以表明如發生侵權,由共某公司追究相關責任。可見,系爭作品的創作主要利用了共某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并由共某公司承擔責任,符合法律認定特殊職務作品及上述情形1的要件。同時法院還指出,職務作品類型不以情形1中所列舉的類型為限。

          案例二:胡進慶、吳云初訴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著作權權屬糾紛二審案

          裁判觀點:

          系爭作品屬于上述情形2之職務作品,原因有四:首先,雖然雙方未簽訂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但系特定歷史條件下的行為,且當時法律法規并無規范,所以應深入探究當事人行為時所采取的具體形式及其真實意思表示;其次,根據當時經濟體制、法律制度、社會現實和約定俗成的普遍認知,完成工作任務所創作的成果歸屬于單位;再次,通過單位的規章制度、明令禁止、獲得報酬、雙方的言行等方面探究發現,雙方通過實際行為表明認可單位有權對作品進行支配;最后,盡管單位未對上訴人獨立出版行為施加干涉,但并不表明單位放棄權利,不能看作系單位對權屬問題的表態。因此,本案系爭作品屬于特殊職務作品,除署名權外其著作權歸屬于單位。

          軟件著作權案 審理周期較長

          從報告中可以看出,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害作品改編權、表演權、發行權以及侵害表演者權的案件平均審限均超過知產案件平均審限,其中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審限僅短于假冒專利糾紛和侵犯發明專利糾紛,究其緣由,系因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涉及諸多技術問題,具有類似發明專利的復雜程度,客觀地延長了法院審理該類案件的周期。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為實現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執行的代碼序列,文檔主要包括描述程序實現的內容、功能、設計、組成等的文字資料,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等。對于是否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判斷,主要對前述文檔是否相似、代碼是否一致、編寫語言是否相同等方面進行比對,此外還有實現功能、算法、軟件框架等其他方面的比較,涉及的技術問題不一而足,因此對于特定軟件,需要個案詳加考察。

          如東旦公司訴三慧公司、致冠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案號:2015滬知民初字第788號)中,本案于2015年12月21日經上海市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受理,因涉及技術問題,該院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本案審理,后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法院裁判觀點如下:1.三慧公司軟件與東旦公司軟件目標程序中沒有相似文件;2.兩公司軟件使用的計算機編程語言不同,在源程序的表達上完全不同。因此原告主張被告軟件侵害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不能成立,此外,對于兩軟件框架結構及算法是否相同,法院認為不影響前述裁判結果。

          從《報告》可以看出,絕大部分知產案件判決支持或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訴求,僅有不到8%的案件未予支持,充分體現了我國司法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這一方面鼓勵權利人積極維權,另一方面也是為侵權人敲響了一記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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