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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商標權與字號權權利沖突有關問題的思考

        他人將甲在先注冊的商標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登記,甲以他人侵害其商標專用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將乙在先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并初審公告,乙以侵害其企業名稱權提出異議;他人將丙在先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并被核準,丙以侵害其企業名稱權為由提出爭議;他人將丁在先注冊的商標文字用作專賣店(專修店)的字號登記,丁以侵害其商標專用權為由提出爭議。以上因商標權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權引起的訴訟、異議、爭議,統稱商標權與字號權的權利沖突。商標、廠商名稱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被列為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廠商名稱,在我國稱為企業名稱,而辦理商標注冊和企業登記注冊的行政部門都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稱工商機關)。因此,如何認識和解決商標權與字號權的沖突,既是當事人所關注的,也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無法回避的問題。
        
        一、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是依據不同的法律獲得的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的行政職能包括商標注冊和企業登記注冊,但核準商標注冊和企業登記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是不同的。
        
        商標注冊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商標法》在第四條中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并在第三條中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企業登記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個體工商戶登記依據的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名稱是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之一,為此,經國務院批準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對企業名稱登記作了進一步規范。《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在第三條中規定,在我國從事經營活動必須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在第十條中規定,企業法人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在法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上述規定非常明確地表明,一是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是依據不同的法律取得的兩種不同的權利,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從法律的角度講兩種權利沒有孰輕孰重之分。二是商標權與字號權應合理界定。《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在第五十二條中所列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也只是限于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因此,商標注冊人對注冊商標中的文字使用,一般來說不具有獨占性,不能阻擋他人將其在不屬于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注冊和使用,也不能阻擋他人將其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使用。所謂字號權,在法律上企業法人沒有這種權利,字號只是企業名稱中的一部分,處于一個特定的位置,與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共同組成企業名稱,經企業登記注冊后取得企業名稱權。企業名稱是作為一個整體受法律保護的,其中的字號可稱為企業字號。在我國,只有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按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個人合伙)享有字號權。為便于論述問題,暫把企業字號和個體工商戶字號、個人合伙字號統稱字號權。
        
        二、申請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登記應遵循的原則相同,主要程序基本相同首先,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登記應遵循《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商標法》第十三、十五、三十一條列舉了申請注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包括: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進行注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在第八條中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志,均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則在第三十九條中明確規定,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在第三條中規定,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
        
        其次是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登記主要程序基本相同。一是申請程序。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登記第一程序的啟動,都是由當事人向主管機關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和名稱預先核準申請。二是審查程序。受理機關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和申請預核準的企業名稱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商標和企業名稱予以駁回。三是公告程序。商標初步審定和核準注冊、注銷、撤銷等,均在《商標公告》上刊登。企業開業、變更名稱、注銷,由登記主管機關發布企業法人登記公告。四是爭議程序。商標獲準注冊后,在法定期限內,他人可提爭議;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五是注銷、撤銷等程序。當事人可以申請注銷獲準注冊的商標,有關機關可依法撤銷或者注銷注冊商標。企業法人在注銷后即失去企業名稱權;有關機關在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法人也失去企業名稱權。
        
        以上原則和基本相同的程序,保證了當事人在平等的條件下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漢字(或漢字與其他要素的組合)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他人同樣也可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漢字用作企業字號,經受理機關核準注冊或者登記注冊后,依法獲得公開使用注冊商標、企業名稱的權利,審查程序減少或避免了一部分權利沖突,爭議程序提供了解決權利沖突的途徑。
        
        三、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登記的管理主體和審查標準不同,使多數注冊商標和字號不具有唯一性甲注冊商標的漢字與他人的字號相同是不可否認的事實,而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如下:首先是管理主體不同。《商標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工作,即統一注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一部分企業名稱,主要包括:冠以或者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不含行政區劃的。除此以外的企業,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企業名稱。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這種權限設置,形成的管理主體是一級主管、多級負責,按照我國現有的縣以上行政區劃的數量,具有核準登記企業名稱權的工商機關有3200多個。
        
        其次是審查標準不同。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登記的審查主要有兩個方面:是否違反絕對禁用、相對禁用條款;是否會造成混淆或者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商標審查中絕對禁用的漢字主要包括: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相同的;同外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但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相對禁用的漢字主要包括: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缺乏顯著性的。避免造成混淆或者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的審查,是指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包括申請在先、享有優先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注銷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不能核準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所謂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是依據《商標注冊用商品或者服務國際分類》(第8版),該分類將商品和服務分為45個類別,每個類別中分為若干個類似群,每個類似群內的商品為類似商品(服務),商品相同的為同一種商品。所謂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兩個商標在整體外觀、含義上相同或者近似。根據以上標準,在不屬于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可以注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因此漢字作為商標的要素,可不計數量和不限時間地無償占用。一個企業可以同時在多個類別上注冊數件相同或者不同的商標,還可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多件相同或者不同的商標,商標使用的漢字可以與其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也可不同。其結果是,多家企業在不類似的商品上擁有相同的商標,一家企業也可以在不類似的商品上擁有與多家企業相同的商標。例如,已注冊的77件“華潤”商標,只有17件是華潤(集團)有限公司注冊的;已注冊的133件“東風”商標,其中有3件是中國馳名商標,分別屬于3家不同的企業,其中兩家企業的字號是東風。
        
        企業名稱審查中絕對禁用的規定是,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五)漢語拼音字母、數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相對禁用的漢字主要是指對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樣的限制,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某些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企業名稱審查中避免造成混淆和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的條款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的,有投資關系的除外;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企業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一年的原名稱相同;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三年的企業名稱相同。上述規定中所指的行業,有兩種劃分標準,一種是供具有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登記使用的,分為15個行業;一種是供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使用的,分為9個行業。供個體工商戶(含個人合伙)登記使用的行業分為8個行業,要求個體工商戶使用的字號名稱,在申請登記的市、縣范圍內,同一行業中不得相同。按照以上規定,由同一工商機關登記的不同行業的企業名稱,不同的省級工商機關、不同省的市縣級工商機關、一省內不同的市和縣級工商機關登記的同行業的企業名稱,都可使用相同的字號。在100多件“新華”注冊商標中,有多家企事業單位同時使用了“新華”字號,分別在國家、省、市、縣級工商機關登記注冊,且不乏同行業者。
        
        在現行管理體制下,按照不同的審查標準注冊的商標和登記注冊的企業字號、個體工商戶字號,已難以具有唯一性,出現甲注冊商標文字和乙企業字號相同的情況無法避免。但這種結果并不違背行政機關商標注冊審查和企業名稱登記審查所追求的目標。
        
        按照《商標法》要求,商標注冊的審查要達到的目標,是在不同權利主體中,就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不出現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使消費者能從商標上區分出不同的生產者,從而實現保護生產者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的統一。應該說,我國已注冊的145萬多件商標,基本上達到了這個目標。企業登記管理中,企業名稱登記審查要達到的目標,是在全國范圍內不出現兩個在整體上完全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名稱,以保證在社會基本單位統計、稅務登記、海關報關、民事訴訟、行政處罰中不發生錯、漏、誤。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字號登記審查要達到的目標,是在申請登記的市、縣范圍內,同一行業中不得使用相同字號。截止2001年底,我國有483 .24萬戶內資企業,20.23萬戶外商投資企業,202 .85萬戶私營企業,2433萬戶個體工商戶,所登記的企業名稱、字號也基本上達到了管理目標。
        
        四、商標權與字號權沖突的原因法律最初把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設定為兩種不同的權利,是因為商標和企業名稱具有不同的作用。
        
        商標的作用主要是表示商品的來源,當商品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領域后,附著在商品上的商標彰示的是商品聲譽。除某些特殊商品外,我國對商標注冊實行自愿的原則。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字號區分的是不同的市場主體和民事主體,因此,我國對企業實行強制性登記;對無照經營的要予以取締。企業名稱要標明在企業住所處,使用在產品包裝、說明書、推介資料、信函、各種媒體上,所彰示的是企業性質、規模、管理水平、技術能力、經濟實力、發展潛力、產品檔次、市場競爭力,是企業的商譽和社會形象。企業名稱刻在印章上,在銀行帳戶、稅務登記、各種法律文書上使用,彰示的是企業商業信譽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但是在實際使用中,時常發生甲的注冊商標和乙的企業字號、丙個體工商戶字號,A的企業字號、B個體工商戶字號與C的注冊商標混淆的事實。正是基于這種現實,當事人把因商標和字號相同而發生的誤認、誤購視為權利侵害,也稱權利沖突。發生沖突的主要原因:一是當兩種相同商品上的商標和企業字號相同時,消費者無從選擇。消費者購買商品要看商標、選擇廠商,有些商品還要看產地、國家,即一看商標,二看廠商,外加國別。當兩種相同商品上的商標和企業字號相同時,消費者不知道如何選擇。例如,通三益秋梨膏是公認的中華老字號,市場上同時出售由北京市通三益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秋梨膏和北京益華食品廠生產的通三益秋梨膏,消費者無法判斷哪種秋梨膏是中華老字號生產的,連銷售人員都說不準。
        
        二是企業對商標和字號的宣傳趨同。有的企業側重宣傳自己的商標,有的企業側重宣傳自己的字號,消費者不易分辨。由于企業名稱的字符較長,特別是行政區劃、行業和組織形式單調乏味,人們往往將其省去,只呼字號。有的則用簡稱,如:上海鍋爐廠簡稱“上鍋”,哈爾濱鍋爐廠簡稱“哈鍋”。企業出資冠名的球隊,冠名贊助的各種賽事、社會公益活動,有的冠商標名稱,如成都五牛;有的冠企業字號,如云南紅塔;而大連實德既是商標也是字號,但消費者分不出商標和字號。
        
        三是商品生產、銷售、服務的聯接鏈,使商標字號同一。計劃經濟條件下,生產、銷售、服務分別由生產商、銷售商和服務商承擔,這種阻斷,使生產商和銷售商、服務商之間沒有關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商生產出商品后,自設專門的銷售場所、專設維護站點,形成封閉的聯接鏈。消費者會把字號是“富貴鳥”的專賣鞋店認為是“富貴鳥”牌鞋的專賣店;消費者會把字號為“夏利”的汽車修理站,認為是夏利牌汽車的專修點。當某些企業利用產、銷、服務聯接鏈,把他人生產某種商品的商標作為同種商品專賣店的名稱、同種商品維修場所的名稱、生產同種商品的企業字號,或把他人生產某種商品企業的字號(包括簡稱)作為同種商品的商標注冊,都會造成混淆。
        
        四是中華老字號名稱個性化較強,且具有商標和字號的雙重作用,他人將老字號的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在特定商品上,或者將其作為生產特定商品的企業字號,都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認。五是某些企業利用商標注冊與企業名稱登記并行審查的體制,將他人有影響的企業字號、企業名稱簡稱作為商標在與他人主產品相同的商品上申請注冊,或者將他人有影響的商標作為生產相同商品的企業字號登記,以合法的手段通過商標、字號進行不正當競爭,加劇了兩種權利的沖突。
        
        五、商標權與字號權權利沖突的解決途徑一家企業字號與多家企業的字號、商標使用的漢字相同,另一家企業的注冊商標與多家企業的字號、商標使用的漢字相同,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像“五糧液”、“雅戈爾”等尚屬一家企業所有的注冊商標已為數不多。兩種權利沖突的情況時有發生,當事人通過行政程序、訴訟程序尋求保護。行政機關裁定、司法機關判決面臨四個問題:

          1.認定構成沖突的標準。認定兩種權利是否沖突,應以也只能以是否造成誤認為標準。
        
        2.法律適用。鑒于我國目前尚無調整商標權與字號權權利沖突的專門法律,在兩種權利又確實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應該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予以解決,或者直接適用《民法通則》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司法機關已有以構成不正當競爭作出判決的案例,因此行政程序也可以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之規定進行裁定。需要說明的是,這種做法只是權宜之計,要從根本上解決法律缺位的問題,建議立法機關在制訂或者修訂相關法律時,就解決此類沖突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3.權利保護范圍的確定。在明確認定構成沖突的標準后,任何在先注冊的商標權與在后的字號權之間的沖突、任何在先登記注冊的字號權與在后注冊的商標權之間的沖突,都應保護在先權。例如,馳名商標及有影響的商標可以在先的商標權對抗生產、經銷同種商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服務商的字號權,其他商標也應具有同等的對抗力;有影響的企業可以在先的字號權(含簡稱)對抗使用在其主產品上的商標權,其它企業也具有同等的對抗力;中華老字號可以對抗特定商品上的商標權,也可以對抗生產特定商品的企業字號權。
        
        4.司法判決與行政機關執行的銜接。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異議、爭議案件由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裁定,當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就此作出的生效判決,由行政機關執行;行政機關受理的企業名稱爭議案件,由行政機關裁定并執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該類案件,判決結果可以司法建議書的形式發至行政機關。以上問題應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之間達成一致,以便以相同的標準、對相同范圍內的權利依據相同的法律作出裁定、判決,并便于行政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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