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保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典型案例——知識產權篇
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通氣會,發布7起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作了案例有關情況介紹。
此次發布的第一批7件典型案例,這7件典型案例包括北鵬公司申請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許某某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重慶某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瀘州市某某區人 民政府等合同糾紛案,濟南某置業有限公司財產保全案,某某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訴蘇州某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彭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某集團有限公司與某市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土地登記糾紛案。
首批7件典型案例包含合同履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訴訟保全和國家賠償六種類型,分別體現了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督促政府 誠信守約、規范行政管理行為、依法慎用保全措施、糾正違法執行行為、加大國家賠償力度等平等全面保護產權和保障企業家人身權、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的要求。
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案例為重慶某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四川省瀘州市某某區人民政府等合同糾紛案,某某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訴蘇州某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下面本文將詳細介紹兩起有關知識產權的案例。
案例一、重慶某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瀘州市某某區人民政府等合同糾紛案
2008年,瀘州市某某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通過公開招商,與民營企業重慶某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投資公司)訂立一系列土地整理項目投資協議,約定由該投資公司投資3.2億元對該區兩塊土地實施土地整理。協議訂立后,該投資公司陸續投入1億余元資金用于該項目。2014年, 區政府向某某投資公司發函稱,以上協議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 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終止履行以上協議。某某投資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區政府終止履行協議的函 無效,并要求區政府繼續履行協議。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區政府解除行為是否產生效力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 條的規定進行審查。本案中,區政府所提及兩份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規,且未對本案所涉協議明令禁止,區政府以政策變化為由要求解除相關協議的理由不能成 立,其發出的終止履行協議的函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遂作出(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70號民事判決:某某區政府繼續履行與某某投資公司簽訂的相 關協議。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誠信守約是民事合同的基本要求,行 政機關作為一方民事主體的更應帶頭守約踐諾。明確在民事合同的履行中作為合同主體的的基本規則,對于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維護投資主體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 義。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對待涉案企業與區政府,準確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支持了企業要求繼續履行協議的請求,有效地維護了企業的合法 權益。本案的裁判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對于規范政府行為、推動政府踐諾守信,具有積極指引作用。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二、某某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訴蘇州某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某某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營業范圍包括熱水器、燃氣灶、吸油煙機等的生產、銷售。屠某某曾出資設立蘇州某某電器有限公司并擔 任法定代表人。因涉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經人民法院判決,蘇州某某電器有限公司被判令變更企業字號、賠償損失等。2009年,屠某某與案外人又共同投資 設立蘇州某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蘇州某某中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屠某某;2011年6月,屠某某與案外人共同投資設立中山某某衛廚公司。上述公司,屠某 某均占股90%。2011年12月,余某某與案外人共同投資設立中山某某集成廚衛公司,其中余某某占股90%。屠某某、余某某成立的上述公司均從事廚房電 器、燃氣用具等與某某衛廚(中國)公司相近的業務,不規范使用其注冊商標,使用與某某衛廚(中國)公司相近似的廣告宣傳語,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人民法院認為,蘇州某某公司等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在法院已經判決蘇州某某電器有限公司構成侵權的情況下,足以認定屠某某與余某某在明知某某衛 廚(中國)公司“某某”系列注冊商標及商譽的情況下,通過控制新設立的公司實施侵權行為,其個人對全案侵權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故與侵權公司構成共同侵 權,應對侵權公司所實施的涉案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作出(2015)蘇知民終字第00179號民事判決,判令蘇州某某公司及其 中山分公司、中山某某集成廚衛有限公司、中山某某衛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將“某某”作為其企業字號;停止侵害某某衛廚(中國)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刊 登聲明,消除影響;屠某某、余某某與上述侵權公司連帶賠償某某衛廚(中國)公司經濟損失(包括合理費用)200萬元。
當前,知識產權侵權易發多發,直接影響企業的正常合法經營發展。本案中,在法院已經判決蘇州某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及停止使用有 關字號等的情況下,侵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屠某某、余某某仍然通過設立若干新公司繼續對該商標實施侵權行為,法院認定屠某某、余某某惡意設立新公司實施侵權 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判令屠某某、余某某與其設立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判決,充分體現了司法審判對重復侵 權、惡意侵權人加大懲治力度,對于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附:相關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準許。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產權保護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九大要求完善產權制度, 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對于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產財富安全感,使企業 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意義重大。同時還表示,這些典型案例,既是人民法院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經驗總結,更是全國法院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工作的指引和參考,對提高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司法水平,營造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的良好法治環境,將發揮明確的示范效應、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