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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好文】論商標與域名之間的關系

        摘要:域名與商標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和區別,雙方沖突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本文指出建立域名注冊公示異議制度,設立商標、域名檢索機構專門提供查詢服務,對域名使用期限加以規定,并采用申請續展制,建立解決域名沖突的專門機構并完善異議制度,都是解決其沖突的立法完善措施。

        關鍵詞:商標 域名 沖突 立法完善

        一、商標與域名的關系

        網絡技術的出現和發展,使域名與商標之間產生了千絲萬縷的聯系。其共同之處主要有四點。第一,兩者都屬于商業標志,具有識別功能。第二,兩者都蘊含著一定的經濟商業價值。第三,構成相互關聯。企業為了使商業標識一體化,往往將自己的商標作為域名的組成部分注冊使用。第四,二者均使用注冊制度及先申請原則。

        但是從法律角度看,域名和商標之間又存在著區別:第一,域名的唯一性與商標的多重性有區別。第二,域名的全球性和商標的地域性有區別。第三,域名的無相似性限制與商標的相似性禁止有區別。第四,域名注冊原則、取得途徑與商標不一樣。

        二、域名與商標沖突表現形式及其原因分析

        域名由于因特網應用技術的普及,與商標的沖突愈演愈烈。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1)域名中包含有他人的注冊商標名稱;(2)惡意搶注域名,即因特網用戶明知或者應知自己申請注冊的域名的識別部分系他人享有權利的注冊商標,仍然申請注冊;(3)域名中的漢語拼音表示與中文商標的拼音相同;(4)同一域名的表示部分有數個商標權人。

        三、現行立法反思和立法完善

        域名的出現只有十幾年歷史,目前世界各國均沒有制定相應的保護域名制度的專門性法律,只是一些臨時性的管理規則,且其本身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根據我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國互聯網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域名注冊實施細則》的規定,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名稱。2002年9月30日起我國施行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專章規定了域名爭議解決機制。該爭議機制是強制性的,域名持有者必須參與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中立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負責解決域名爭議,其裁決只涉及爭議域名持有者信息的變更,裁決的效力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

        立法雖然很不完善,但是司法部門早已在探索建立有關的域名糾紛處理機制。2000年8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因域名注冊、使用而引起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北京市法院系統據此裁決了一批域名糾紛案件。真正統一全國司法系統處理域名糾紛標準的則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由于我國尚不存在專門的調整域名與商標法律沖突的法律法規。當網絡域名和商標爭議欲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時,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當事人只能在《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方法》及《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中獲得法律支持。

        國際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9年6月審議通過的《保護馳名商標條款》已明確地把域名列入調整范圍。該條款第六條指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作為域名在互聯網絡上進行惡意注冊至少是一種模仿馳名商標的行為;為了給馳名商標所有人以有效的救濟,對于惡意注冊,可以請求注銷該域名或者將其轉為馳名商標所有權人所有。該條款同時規定,域名或其基本組成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義譯、音譯的,足以導致誤認并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行使禁止權。但目前國際上實現此項禁止權的有效途徑尚未建立。而且,在何種條件下才能認定構成網上域名對馳名商標的侵權,以及對此類糾紛如何處理等問題上,有不同的見解。一種觀點認為,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應當包括在網絡上的保護,域名與商標發生沖突時不得實行域名注冊的“申請在先于商標特殊保護”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對網絡上域名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侵權要作具體分析,不應一概而論。

        從上文分析沖突的原因中,不難看出預防和解決二者沖突的最有力的途徑是加強域名制度方面的立法,完善現行的域名管理規則,包括救濟手段的完善。筆者認為從域名登記之時就應當嚴格把關,在域名注冊人申請注冊后應該將其公布,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首先,可以建立域名注冊公示異議制度。現行域名注冊,國際上通行的原則是“先申請原則”,域名注冊組織對申請注冊的域名不作實質性審查,先申請一方只要符合相應的構成條件,就能夠得到注冊,F實中也正是因為這一原則引起許多域名糾紛。因此,我國可以采取在申請域名注冊時,由注冊機構通過網站、相關媒體公示域名注冊申請,經過一定期限,對于沒有被提出異議的域名,才能正式予以接受。其次,在全國設立商標、域名檢索機構專門提供查詢服務。這樣域名或商標申請人可以在申請之前通過檢索,避免其注冊的域名或商標與他人在先權利發生沖突。域名糾紛的事前預防措施能夠把兩者的沖突盡可能地消除在萌芽狀態。再次,對域名的使用期限加以規定,并采用申請續展制。為域名的使用規定一定的期限,并結合商標申請續展制以及專利年費制,能夠為域名與商標的沖突解決提供可借鑒的途徑。一般地,建議域名的使用期限設定在2至3年內,一個域名是否還有存在價值,以上期限內人們能夠做出判斷。同時,還需要配套采用申請續展制。最后,建立解決域名沖突的專門機構,完善異議制度。由于目前我國解決決該項爭議的措施只有司法、仲裁途徑。這兩種救濟措施都需要沖突各方付出相當的成本和時間,通過建立解決爭議的專門機構,能夠有效地處理有關域名注冊申請異議、域名續展以及域名歸屬等問題,從而節省了救濟成本,更有利于爭議雙方在短時間內解決沖突。

        參考文獻:

        [1]陶鑫良,程永順,張平。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

        [2]于志剛。網絡民事糾紛定性爭議與學理分析。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3]袁杏桃。域名與商標沖突對策之探討。當代法學。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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