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知識產權案件的行刑
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3日,根據12315舉報線索,福建省羅源縣市場監管局在該縣江濱北路65號檢查時,發現松山鎮××布鞋廠的加工點涉嫌生產大量假冒converse(匡威)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運動鞋。
經查實,執法人員現場查扣涉嫌假冒匡威鞋7241雙,當事人已銷售15408雙,共計22649雙。每雙鞋成本10.04元,出廠價14.5元至19.5元,非法經營額為364497元。經商標權利人鑒定,正品匡威鞋每雙出廠價239元,市場價399元,侵權數額超過900萬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
執法機關當日立案,依法對涉嫌假冒商品予以暫扣,封存廠房及相關原材料、生產設備,并對涉案人員調查詢問。12月21日,在完成初步調查、取得商標權利人的鑒別材料后,羅源縣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縣公安局。
定性分析
經查,第3210010號、第5616235號、第9740653號、第9564763號等文字及圖文組合商標是美國康沃斯公司注冊在第25類商品上的商標,后轉讓至全星有限合伙公司名下。全星有限合伙公司授權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保護其知識產權,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委托廈門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負責打假維權事務。
當事人生產的鞋所使用的商標與上述注冊商標完全一樣,在高幫鞋側面使用第9564763號商標,在吊牌上使用第9740653號和第3210010號商標,在鞋后跟和鞋墊上使用第9740653號商標。
案發后,執法機關委托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對涉案樣品鞋鑒別。經鑒別,涉案鞋均為假冒注冊商標商品。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案當事人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遠超標準,應移送公安機關。
爭議焦點
辦案過程中,執法人員主要圍繞兩個問題展開討論。
(一)當事人如何認定
經查,趙某勇于2017年年初向福州某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租用位于羅源縣江濱北路65號鄉鎮工業園內的13號、15號兩座標準工業廠房,每座廠房有車間兩層,共約4000平方米。當事人引進一條舊加工生產線,并組織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生產工人、雜工生產球鞋,管理人員有趙某鋒、林某華、林某旺、龔某沖等人,工人30余人。趙某勇同時在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了一張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字號為羅源縣松山鎮××布鞋廠。
第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應為個人。《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雖有別于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但本質還是公民。因此,應當以趙某勇涉嫌生產假冒商品的名義移送。
第二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是多人。理由是:管理生產線、設計制作假冒商品并組織銷售的行為,個人無法獨立完成,必然需要多人配合,涉案人員不止一人,因此應將工廠管理人員一并移送。
第三種觀點認為,當事人為個體工商戶,移送當事人名稱應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名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據此,涉及個體工商戶的案件應當以個體工商戶的字號作為當事人,其他涉嫌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屬于個體工商戶招用的從業人員。
最終,辦案機構采納第三種觀點,將該案羅源縣松山鎮××布鞋廠作為當事人移送。
(二)發現涉嫌犯罪,何時移送為宜
本案分為排查線索、組織查處窩點、請商標權利人鑒別3個階段。執法人員對于在哪個階段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也有多個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在接到涉嫌犯罪線索后立即移送。國務院發布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懲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因此,“及時”是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首要要求。《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的明顯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向同級公安機關通報。雖然商標侵權不在食品藥品監管范疇,但機構改革后,原工商部門和原食藥監部門同屬一個辦案機構,案件辦理制度理應保持一致,因此接到涉嫌犯罪線索后,要立即向公安機關移送。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在現場初步確認涉嫌犯罪后移送。囿于行政執法手段有限,涉及重大經濟犯罪的,現場移送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采用刑事偵查手段,更有利于案件的偵破。
第三種觀點認為,市場監管部門應在初步調查并取得廠家鑒別確認材料后再行移送。《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六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三)涉案物品清單;(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可見,行政機關調查完畢,出具調查報告并取得相關鑒定結論,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必備條件。如果行政機關沒有調查完畢或未取得相關鑒定材料,形不成完整的案卷材料,涉嫌犯罪的結論就缺乏相應依據。
辦案機構最終采納第三種觀點,在初步調查完畢并取得商標權利人的鑒別材料后予以移送,公安機關隨即立案偵查。
心得體會
涉嫌犯罪的知識產權案件,往往案值大、涉案財物多、調查鏈條長,有時時間緊迫,相關材料無法達到公安機關要求的標準。在查辦這起案件時,案發當天,羅源縣市場監管局按照福建省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工作機制的相關規定,邀請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提前介入,共同調查取證,對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提供意見,為下一步移送工作打下堅實基礎。在市場監管機關取得商標權利人鑒別材料、案件調查完結后,公安機關及時接收,啟動刑事立案程序,實現行刑無縫銜接,充分發揮了部門協作機制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