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蓬江法院審結8宗拼多多商家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彭紀寧 通訊員 譚耀廣 蓬法宣
4月1日,記者從江門蓬江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8宗廣東沙馳鞋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沙馳鞋業)起訴朱某、拼多多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判決朱某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共28萬元,拼多多不承擔侵權責任。
2020年12月,沙馳鞋業偶然中在拼多多平臺上發現朱某店鋪展示和銷售的男鞋及店鋪頁面裝潢均顯示沙馳鞋業多個注冊商標,便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并在公證員現場監督下在朱某店鋪下單購買男鞋。經對比,朱某店鋪銷售產品上使用的標識與沙馳鞋業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相似。2021年2月,沙馳鞋業向拼多多發出律師函,要求平臺提供朱某店鋪經營者真實信息以及立即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連接、扣押貨款等必要措施。拼多多收函后要求沙馳鞋業繼續補充相關資料,但沙馳鞋業未補充。朱某隨后下架了被控侵權產品,拼多多對下架產品進行了禁售限制。
自2021年7月起,沙馳鞋業陸續將朱某與拼多多訴至法院,請求朱某立即停止侵權、拼多多關閉和刪除侵權店鋪鏈接并要求賠償損失共達128萬元。
蓬江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審理,案中被控侵權產品鞋子不是禁售、限售商品,拼多多發現侵權行為并采取進一步措施有賴于權利人的有效通知。沙馳鞋業向拼多多發出《律師函》投訴時,沒有對涉嫌侵權產品的具體定位及指向進行描述,拼多多并非司法機關,根據該函無法定位至具體侵權產品及鏈接,也無法立即做出產品是否侵權的判斷,且沙馳鞋業并未按照平臺要求進一步提交補充資料。另外,根據商標用盡的原則,本案不能排除他人通過合法途徑購入后在平臺上出售情形,權利人投訴時還應提供構成侵權的進一步證據。所以,沙馳鞋業的《律師函》不屬于“有效通知”,不能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朱某的網店經營范圍與沙馳鞋業近似,其使用的標識與沙馳鞋業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沒有差別,一般消費者難以進行區分,其未經授權許可使用沙馳商標已構成侵權。
拼多多是隸屬于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一家“商家入駐模式”的第三方移動電商平臺。朱某經營的兩家男鞋店在入駐拼多多時,簽訂《拼多多平臺合作協議》保證銷售商品來源合法,拼多多未侵犯他人有關知識產權及相關權益。
經綜合考慮注冊商標的知名度、朱某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后果及范圍、店鋪規模和合理維權費用等因素,最終,8案依法酌定判決朱某賠償沙馳鞋業經濟損失共28萬元,立即停止侵害沙馳鞋業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拼多多不承擔侵權責任。同時駁回沙馳鞋業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電商平臺作為服務提供者,因其面對數據繁多,監控困難,法律對此給予了特殊保護,即“避風港規則”。只有“有效通知”到達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才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至于“有效通知”,首先,在形式方面,法律雖然未對通知的形式有具體的要求,但是該通知應以網絡服務提供者知悉為有效。其次,在內容方面,法律規定“有效通知”應包含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初步證據應當包含權利人的權利來源、涉嫌侵權產品的具體定位及指向。同時,對于商標侵權,還應排除“商標用盡”原則,即若侵權行為人在電商平臺上銷售的產品系其向權利人購買,則權利人無權禁止其銷售行為,該行為也不構成侵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應當包含權利人的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等身份證明文件。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責編 | 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