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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著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條款

      信息來源: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部分條款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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