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關于著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條款
信息來源: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部分條款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昆明智慧星知識產權事務代理有限公司 ,13888395921 昆明市盤龍區白云路瑞鼎城B棟804號 www.uvmq.cn>
(昆明商標注冊代理機構 昆明公司注冊代理 昆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代理 云南商品條碼代理 昆明軟件著作權登記代理 版權所有:昆明智慧星知識產權 Copyright 2011-2023)